转发: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《深圳市卫生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的通知--深卫监督发〔2009〕55号
各区卫生局、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、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卫生部等七部委《关于贯彻实施〈食品安全法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卫监督发〔2009〕52号)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《关于认真做好过渡期餐饮业、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》(粤机编办〔2009〕117号)以及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《关于明确〈食品安全法〉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深食安委〔2009〕4号)规定,现印发《深圳市卫生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实施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附件:深圳市卫生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点击下载
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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